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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院预算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2020-02-24 15:12      阅读:20034


黑龙江省科学院预算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结合本部门预算公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部门预算公开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部门预算。

第三条 部门预算公开的基本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及时、真实准确、积极稳妥、形式规范。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 条件财务处负责本单位的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按规定公开本单位的部门预算信息。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部门预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由部门本级及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

(一)部门概况。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人员构成等。

(二)部门预算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 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 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功能科目)、一般公共 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部门经济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情况表(政府经济科目)、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功能科目)、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部门经济科目)、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政府经济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项目支出绩效表等。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包括部门年度预算收支基本情况;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政府采购预算支出情况;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情况。

(四)名词解释。主要对部门预算表中的相关专业名称进行解释说明。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时间

第六条 预算信息公开以本部门门户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的预决算公开专栏为主要平台,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七条 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应当在批复后 20 日内由本部门公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审查程序规范,审查责任明确。

第九条 部门按照预算公开管理文件规定要求,做好预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社会公众误解,密切关注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